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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墓地:法律上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
浏览:643发布日期:2019-11-30 12:27:18

所谓宣布死亡,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越法定期限,人民法院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,依法宣布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,在法律上,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:一种是自然死亡,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白无误的真死。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,事实上也可能死亡,也可能没有死亡。

(一)宣布公民死亡必需具备一定的条件

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则:公民有下列状况之一的,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他死亡:

1.下落不明满四年的;

2.因不测事故下落不明,从事故发作之日起满二年的。

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,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完毕之日计算。宣布一个人死亡,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历,须谨慎从事,所以需求有较长的失踪时间。

同宣布失踪一样,宣布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停止。依据有关法律,宣布死亡应按如下程序停止: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,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、财富管理人、债权人等。其次,由人民法院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应发出寻觅失踪人的公告,公告为期一年。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音讯时,可作出宣布死亡判决。

(二)关于宣布死亡的法律结果

宣布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结果相同,比方单位除名、户口注销、继承开端、配偶能够再婚等等。

(三)关于宣布死亡的撤销

宣布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,有的可能是真死了,有的则可能没死,有些以至又返回了家园。遇到这种状况,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则。民法通则第24条规则:被宣布死亡的人重新呈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,经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,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布。随着死亡宣布的撤销,被宣布死亡的人应恢恢复有的人身权益和其有权益义务。依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则:被撤销死亡宣布的人有权恳求返还财富。按照继承法获得他的财富的公民或者组织,应当返复原物;原物不存在的,给予恰当补偿。由于被宣布死亡的人并没有死,原由他一切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富,自然应当返还。在婚姻家庭关系上,如被宣布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他人再婚,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;如原配偶已与别人结婚,则维护后一个婚姻。如被宣布死亡人的子女被别人依法收养,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,可协商处理。

文章出自:宁波墓地   想了解更多请关注:http://gmwchina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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